咨询详情

本人由1996年3月进入国有企业工作,户籍因工作迁到企业,属集体户口,2004年12月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搬离了集体宿舍,但户籍未迁出企业,离开企业也前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2008年12月拆迁办与企业签订企业的集体宿舍搬迁协议,2010年8月29日前全部集体宿舍住户要彻底迁离。现企业制定的搬迁补偿范围如下:原定的是2005年3月之前离职的职工不在补偿范围内,2010年8月23日又改为2008年12月之前离职的职工不在补偿范围内,企业的说法:因为2008年12月是企业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所以定在2008年12月。请问企业这样制定合理吗?这种情况本人有什么方法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征地补偿 2011-10-07 20: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