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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01月到某单位上班、没签定合同、只是在口头达成协议、每月工资2500元、但是老板说、在工资表上只能造1500元、差的部份他补给我、我在那里上了6个月的班、差的部份只付了1500元、还欠我4500元、我多次向老板要、都没付、我一气之下、就把来定货人的款4000元扣了下来、走了、现在老板向法院起诉我。我该怎么做?是在法庭陈述为什么私收定货的理由?还是向法庭提出反诉讼请求?还是以拖欠工资另起诉?请律师帮帮我、先谢了。

其他 2008-11-11 18: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与老板的争议和老板与你的争议不是一回事,反诉必须是基于本诉提出,因此在本案中如你提起反诉,应该不被受理。但你可在法庭调解时作为一个条件提出,或另行起诉。关键是你和老板没有书面协议,老板另外付给你的1500元肯定也没有记录,因此,如果老板不承认的话,你可能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老板还欠你4500元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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