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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江苏昆山一家企业上班,2011年五月进的的厂,约定每月10号发工资!之前工资核算是每月的25号到次月25号!2015年3月27日公司发邮件说工资结算周期调整为每月的月初到月末,工资发放日期不变!2015年4月10,公司发工资时公司核算工资为发2015年2月26到28(2月只有28)2天的工资28(周末),加上3月1号到31号整月的工资!看上去似乎没什么问题!我们公司实行底薪加加班费,按以往应该是发2月25号到3月25一整个月的工资加上3月26到3月31号的工资。而3月26号到3月31有6天,而2月26号到28号只有3天这样我们每位员工都少发了两到三天的工资!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没有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这项条款吗?如果申请劳动申诉有成功的把握吗?如果申诉成功公司员工都能够把钱补足吗?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其他 2015-04-15 2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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