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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家公司分别为A、B、C、D,A买地向C支付了地款,因某种原因A把地通过C转让,C以A原来买地现在退回的形式把钱退到B(B未退给A),B给C出具了退回收据,但没有写明是地款或代准收,另外A欠D的钱,D向A要钱,但A是空壳公司,除了地什么也没有。 请问C向B退钱,是否能说把钱退给了A,这样的退钱是否有效?依据何条法律? 注:A因避债无法找到,B在A有70%的股权,A和B为同一个法人

其他 2010-09-01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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