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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的房子出租给他人,后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口水,损坏楼下邻居的装修。经法院审理,租户负赔偿责任,我负连带责任,于2014年9月结案。2015年1月,我将房屋出售,至此我名下无房。2015年3月,原告申请向我执行赔偿款,法院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直接从我的住房公积金里划拨了赔偿金额。请问:1、法院没有通知我执行而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的做法合法吗?2、在我名下没有住房的情况下,划拨我的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合法吗?

其他 2015-04-20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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