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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0 我因不满公司制度,和自身身体不适,在18日起旷工3日,属于自动离职,也没有去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后来看劳动合同,我自动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要从我的离职前的实得3个月平均工资的1.5倍扣除从我自动离职之日合同解除。1、这样合理吗? 每月工资从上月21日至次月20日结算,我7月12日进公司,若按自动离职而算的话,我应该是22日开始才算满3天旷工,中间有1天周末休息。2、我上月工资能否得到? 劳动合同上还写:因病,但12个月之内2次不按公司规定按时上交病假证明的可以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上月我请假看病5天,上交假条2次,还有2张假条未上交,3、现在是否来得及? 我不满公司制度的理由:劳动合同上写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但实际上每天还必须强制加班2个半小时,不加班即视为旷工,每周工作6天。4、这是否合理?

其他 2010-08-31 09: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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