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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拨款市局属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制在职职工(习惯上称临时工),工作已满10年。2008年以前单位未给本人缴纳社保。相同岗位在待遇方面与本单位在编职工(习惯称正式工)却有天壤之别:在编职工享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年假,探亲假,重疾险,每年体检等诸多福利,而聘用制职工却没有相关福利。就连相同岗位每月底薪也比在编职工少几百块钱。差不多一年正常收入比在编职工少一万多。目前底薪已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1390元的标准。已与单位签过几次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一直拖着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高人指点: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劳动补偿金,并补交2008年之前的社保?

刑事辩护 2015-04-21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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