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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标的额为15万,其中10为保证金、5万为预付货款。现因对方违约,不及时为我供货,造成我无法及时开店,而且拖延归还我所交的保证金和预付货款。请问这种情形我应如何向对方索赔? 如果对方同意于60天内归还保证金和预付货款,但之前的合作协议作废,另签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中我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为到期未归还部分金额的30%,还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只能按每天万分之三来收取违约金? 非常感谢!

其他 2008-11-16 2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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