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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在单位参加工作的,2008年劳动法颁布后,单位直到2009年3月才与我签订合同,并且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我公休假及加班工资等待遇,并且我从事的是特殊工种,也没按规定给予我休假及补助。我的合同到2011年底结束,现在我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按规定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请求?并且单位还要扣除我上月工资,是否是合法的?

其他 2010-09-06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现就你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1、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既不及时与你签订书面合同,又克扣你的工资待遇、休假权利,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你还是向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2、单位以此为由扣除你上月工资是违法的。3、收集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领取工资凭证、劳动合同,尤其是证明你在2007年就在单位工作的证据,以及单位无故克扣你加班工资、休假的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解决。一般而言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单位会妥善解决。如不行再申请劳动仲裁。
  • 你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除你上月工资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3000元如果能确定是押金,则需要退还,如果是培训费则不予退还,另外,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 你可以书面通知单位,要求给你休假、支付加班费等,如果单位拒绝,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休假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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