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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律师们!我想请问你些关于劳动争议的一些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所在的公司里在8月18日更新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明确的规定是:强行离职按所算工资扣除30%培训费.这条规定是指强行离职后结算所得工资里扣除30%吗?可我去结算工资的时候厂方说这条规定是指:扣除总工资的30%,也就是说从到该公司上班的第一个月的工资累计到强行离职期间的总工资扣除30%,我想请问律师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法的?有些同事也离职了,而且厂方还认为是我们搬弄是非造成公司工位缺失,所以把我们赶出了公司的宿舍,可我们的工资还是一分钱也拿不到!我做为一名劳动者觉得很委屈!所以请求律师指点有关法律的知识!能让我们劳动者有着合法的权益,今天我有问过厂方,难道他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吗?厂方的回答说:是合法的啊!还说不合法你可以是告公司啊!

争议解决 2010-09-07 1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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