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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一定需要同时出现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吗?

争议解决 2018-01-09 00: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 是这样规定的。
  • 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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