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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筑公司一名职工,1998年4月参加工作,在2011年我所在的集团公司以改制名义要求大家买断工龄,2011年6月大家与原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相继2012年、2013年、2014年都分别签的是一年合同,到2014年11月原公司通知大家由于公司经济状况不佳希望大家自动离开,离开的条件是由2011年到2015年6月合同到期给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期间公司已经拖欠大家8月工资,大家想了各种途径维权可都无果,2014年11月接到通知的我,去和公司要劳动合同可公司迟迟不给,后来不知怎么又给了,拿到手的劳动合同原公司也变了,法人也变了,2015年4月27日我接到书面通知,通知说合同到期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上班期间每天都是9个小时以上,没有周六日)到这里不知我该怎么为自己维权呢?希望律师您能帮助一下我们这群弱势群体

其他 2015-05-06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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