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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感谢您抽时间看我的咨询信息。我母亲是镇江人,今年50岁,农业户口,在宁沪高速公路镇江仙人山服务区从事环卫工作,从97年进入公司工作到今年11月退休。公司一直没有和母亲签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也是到2006年才开始交的,如今到了退休年龄,和公司几次交涉后,公司同意为母亲补交从2002年1月1日到2006年的养老保险,我想咨询李律师,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母亲能得到补充是否就是这些,我改怎样处理这件事? 我们不懂相关的法规,所以衷心希望律师能给我们帮助,再次感谢您!

仲裁 2008-12-16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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