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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一岁零八个月,今年六月四号因肚子痛送去**专医院院抢救无效死亡,患者被抱到重怔监护室,在抢救期间,医生未能尽到其责,脱离岗位。大义疏忽拖延抢救时间导致小孩死亡,当时告诉家属说第二天让医院相干领导出面解决问题,第二天就出示一份补的医疗结论就不管了。结论上也不明确小孩是何原因死的。然后就没了下文,第三天家属去医院要求给个说法,却被市公安局全部抓走,强迫把所以拍下的证据销毁,还把车也扣起。同意把小孩尸体转到殡仪馆才放我家属出来。我们要求尸检。到如今三个多月了尸检报告都没出来,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0-09-08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问法医
  • 找鉴定部门。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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