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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资工程管理公司,中国的总公司在上海,我在广州分公司,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和上海签的。2012.4.22公司和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13.4.22又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14年3月份公司找我谈话表示不和我签劳动合同了,签项目合同(工程项目结束合同关系就结束的那种)了,我不同意,最后,公司人事部表示如果要续签劳动合同的话,要我写一个邮件给她表示,是我自愿再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我写了邮件给人事部,2014.4.22公司和我又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15年4月份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2015.4.16公司寄了一份项目合同(无锡)给我签,我当时问人事部,如果我不签这个项目合同,怎么补偿我,公司说没有任何补偿,2015年4月30日项目结束了(在工程项目上才20天,也就是说这次的项目合同才7天的时间结束了),2015.4.30公司又给我寄一个项目合同,期限是2015.5.1到项目结束(南通一个项目,公司和业主的合同到2015.4.30到期的,2015年5月开始是公司和业主延期的,到现在业主还没有确定和公司延期和延期到什么时候,由于业主预算,可能随时都会结束)的。请问:1.如果我不签2015年4月16的项目合同和2015年4月30日电项目合同,公司要怎么补偿。2.公司这样和我签3次一年劳动合同和2次项目合同了,到现在签的都不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违法吗?3.这次项目合同结束,如果公司没有项目安排的话,也不和我签任何劳动合同或项目合同了,公司怎么补偿我?由于有点复杂,我很需要您帮忙解答,十分感谢。

其他 2015-05-06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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