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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一年八个月,公司以经营难处为由终结和我签订的合同,工作期间我没有违反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该怎样拿?另外,公司在口头通知一天的情况下要求尽快离职,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其他 2015-05-08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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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符合上述规定裁员的,是不需要支付补偿或者赔偿的。如果是其他情况,需要视情况来分析。
  •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 可以诉讼解决,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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