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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区别

其他 2010-09-10 0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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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不属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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