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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一员工(是公交车驾驶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对方全责。在与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医药费、电动车修理费都全付,但就误工费出现偏差,保险公司按驾驶员前4个月的平均工资算,再除掉了驾驶员的基本工资算出82元每天(已经超出单位工伤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对驾驶员说基本工资部分要单位出,现在驾驶员找到单位要求赔偿,这部分赔偿是合理的吗?可以再走工伤赔偿吗?

其他 2015-05-12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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