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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由于对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退货,甚至集团信誉都蒙受阴影,故在实质性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我房拒绝付款。如此产生了经济纠纷,被对方提起诉讼。我们经双方好友介绍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定了保打赢的“委托代理协议”,在官司进行前要预付35%的款项。但在付款前,起诉方提出和解;我们不付款的原因也就是对方一直不给我们退货的答复。现在我们是否可以解除与这家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呢?或者说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请尊敬的律师老师们给以解答,有其他建议更好。先谢谢了!

其他 2008-11-15 13: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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