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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6年2月26日到该公司某部门上班,在公司做了三年[现在还在公司上班].用人单位没给我签过合同,也没给我交社会保险.于2008年10月27号告知,我被列入裁员名单中.到现在也未出使书面通知,今天[11月15号]被告知,让我工作做到今天截止.补偿我一个月工资,我觉得不合理.公司里聘有法律顾问,他也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他给我的补偿是多发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他是律师却不按劳动法补偿,他是工会主席却不帮劳动者说话.他现在还以诸多理由暗示,还用人际劝说,希望我答应他提出多发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要求.我现在想问的是;我的经济补偿该怎么算,还有赔偿金吗?还叫我星期1不用去上班 ,,那我可以去上班吗?

争议解决 2008-11-17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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