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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因企业转制双方协商解除原劳动合同,补经济补偿19876年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劳动合同补经济补偿21年,2007年7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2008年3月25日公司要我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起至法定出现时终止,因要经过劳动局审批的流程,2008年7月16日双方签字在2008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记录栏作为办理手续记录,公司交付一份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的予我作为凭证,2009年7月1日分公司拿2007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劳动合同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6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止,2012年1月工伤未足额支付医疗期工资、9月上班未支付工资,2013年4月1日申请仲裁才知道2008年7月16日交付一份2008年4月1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的予我作为凭证的是复印件,2014年8月分公司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未注明解除2012年6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公司提供2008年7月16日起作为计算经济赔偿,请问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5-05-18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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