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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主要从事机床操作。几年前,我于多年的工作经验,在使用单位购买的刀具中得到启发,成功的实施了一项废旧再利用的革新技术,对此我未将这项技术作保密处理,单位也未给予资金支持,我只是在技术成熟后,用单位的下角废料做了几个样品,此样品我亦未据为己有,而是让单位使用了,请问,这是否算为职务发明? 后来在友人的建议下,我于2009年元月个人申请了专利,并于当年底获得公告授权。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和我同一基层单位的技术员A先生看中了这项技术,并向基层单位领导B先生推荐申报革新项目,于领导B先生的威迫和蒙骗下,我不得不将技术资料交给技术负责人。申报中,技术员A先生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变为第一完成人,而实际发现完成这一技术的我却成了有名无实的挂名者,后来,他们还利用各种媒体大肆宣传是自己的技术,直到现在扔在继续,请问这种将他人的东西据为己有的做法算不算侵权?我可以用法律争回应用的权利吗?如果进行司法起诉,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我该如何进行司法诉讼?请给予分析解答,十分感谢!

其他 2010-09-15 15: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其中,根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作出的专利由于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零部件,且没有对于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可能属于发明创造。如果您将来利用该专利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企业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权属诉讼。
  • 如果本律师没有猜错的话,你申请的应该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该准专利非系职务成果,因此等你拿到证书以后,可以要求厂方停止侵权或支付使用费,对申请专利期间的使用也应给予补偿。专利知识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如感兴趣请来泰安径直找本律师面谈寻求详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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