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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与宏大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签订了《宿州市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即城隍庙门面房拆迁安置协议,共有人是我自己。拆我门面面积430平方米,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为30个月,因开发商的原因07年才进行安置,共安置我8间门面,我需找开发商差价每平方500元。由于当时开发商不能办理房产权证,经开发商老板同意等能办房产证时我在办理上房手续。拆迁过渡费领到2007年。今年1月份我得知可以办理产权证啦,就去找开发商办理商铺回迁安置结算时,开发商工作人员让我提供被拆迁门面的原房产权证。房产证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给了拆迁事务所。因我无法提供原房产证,开发商拒绝与我办理上房手续。注:拆我的原门面为436平方米,其中有280平方是我分别在91年、94年、97年买别人的,有原始协议和付款凭证,我与售房人也没有争议。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因为被告知拆迁时房管局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冻结,无法过户。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听说房产诉讼费很高,如果诉讼我的官司能赢吗?谢谢。

诉讼 2010-09-16 11: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应当携带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到律师事务所与本律师面谈。 我认为该诉讼应当能胜诉的。最好电话预约、然后安排商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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