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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份我和两个合伙人租了房东的房子,押金条和租房契约写的是其中一个合伙人的名字,去年2014年两个合伙人退出了,租房契约和押金条都归了我,今年2015年5月25号房子就快到期了,我准备不做了,但是因为公司上还有部分客人的后期服务没有结束,我就跟房东商量用押金再续租一个月,我把业务办完,但是房东说,不可以续租,不但不可以续租,房子到期连押金都不会退,我不租了房子到期直接走人,理由是我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不租了,我没有通知房东让她受到损失了,所以押金不退,我把当时的合约拿出来仔细看了一遍,上面没有写这一条,只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如有一方提前终止本协约,需在乙方已付房租结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违约金。”我跟房东的租房期限已到期,谈不上违约,合同上还有一条是另加注的,“如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付房租”。因为快到期了我不打算租了所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付房租。我跟房东是一年一签,半年交一次房租,现在一年期限已到,如果说我跟房东签了一年期限,我只做了半年还有半年我不做了,可以说我违约,但是一年期限已到,要是再租的话应该重新再列合同。我觉得我没有违约,如果他不退押金,我就不搬,如果我不搬,合法吗?请律师给我一个和法的答案,我觉得房东的理由很气人。简直说的条条在理但又觉得是强词夺理,我只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如果是我错了,我认,不是我的原因我会通过法律解决。

其他 2015-05-23 0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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