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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5月2日进入被诉人单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此前面试时双方已对工作岗位、担任职务、试用期、月工资额、工资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到岗后,被诉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双方面谈时的约定,要求签定劳动合同,并口头保证,签定合同后仍按面谈时的约定执行。由于产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一直未能签订。 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单位只为申诉人缴纳3个月综合保险。因工资发放拖欠,上班后发放第一个月工资是7月中旬,月工资只发3000元。后经数次交涉,改为3500元。2008年9月29日下午(国庆节前),被诉人单位以我不适应公司工作为由,突然单方面提出且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劳动部门人员调解,已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和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经查相关法律法规,得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我的问题是: 1、 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自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9月薪29日止克扣的工资(约定为5000元,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同岗位同工同酬); 2、 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 是否可以要求支付1个月赔偿金(再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仲裁 2008-11-17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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