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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在签定劳动派遣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基本工资部分是空白,当时公司领导告诉我们,这是和劳动局签的合同,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签完以后并没有给我们合同,5个月以后我到公司要求给我合同,公司只给了我自己那份,拿到合同以后,发现基本工资已经填写上了,是500元正,可是发给我们的基本工资为200元,另外320元的奖金,另外提成另算,我问公司为什么我们基本工资与合同不相符,公司回答:只是形式不一样,我们的工资不低与最低生活保障就行了。但是,因为基本工资我们才200,所以在节假日上班,我们的基本工资只是20元,休息日加班也就7元,提成是我自己的,这样合理 吗

诉讼 2020-07-12 15:0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工资按合同计算,你们的工资应当为500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 劳动合同中与工资相关的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你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在蚌埠市的最低工资是每月630元,低于此数额,单位是违法的。
  •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工资不包括奖金、加班费等,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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