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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二审被发回重审,重审后原一审被告又一次败诉后可以再次上诉中级法院申请重审吗?案件是民事继承纠纷;还需要交诉讼费吗

其他 2019-05-23 02: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活动。n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n虽然都是重新审理,但二者区别很大。一是二者审理的基础不同,上诉的基础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二是提起的理由和证据不同,上诉只要写一份上诉状,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而再审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还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三是程序启动的提起者不同,上诉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而再审,当事人、案外人、检察院、法院自身,都可能以案件确有错误而提起再审。n《民事诉讼法》:n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n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n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n
  • 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依法必须送达被上诉人。而且还必须有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才能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上诉的形式要件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具体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另外,如果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这表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法律规定上诉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抓紧时间进行上诉,有利于尽早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一审法院错误的裁判能得到尽快纠正,正确的裁判得到及时维护。
    上诉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分别接到法院裁判书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分别计算上诉期,当事人在各自的上诉期内享有上诉权。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也取决于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应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限,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由于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应各自计算,以各自的上诉期满为准。
    第三,应当交上诉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
  • 可以再次上诉中级法院申请重审
  • 可以再次提起上诉。但法院不能再次发回重审。第一次交付上诉费后,二次上诉的,不必再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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