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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为回避二套房贷款政策,在婚前我出了80万首付、2万契税和2万中介费,由我配偶使用其公积金贷款130多万共同买下了总价213万的二手商品房,过户后产证上只有我配偶名字,因我不符合首套条件故未写我名字。婚后我参与了参还贷并已经开始扣划我的公积金。由于相处不和睦太太欲与我协议离婚,由于孩子还小抚养权归我太太,我想留下房产,请问在房产问题上我有哪些权益?如果要把房产过户我名下,法律上应如何交易?我是否享有房产增值权益?当时我把首付款划入我太太账户时未明确说明是购房首付款,但与我太太转账交付首付款有时间逻辑性,是否可以做为法律认同依据?谢谢!

行政诉讼 2016-02-22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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