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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离婚 2020-02-24 14: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大会指导规则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认为需要重新选举业委会成员的,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牵头组织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⑤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⑥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这个是可以委托我们律师介入处理此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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