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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破产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企业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审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的除外”地方政府对不具备房改条件的规定是不成套房(无厨房,无卫生间)照此中国60.-70年代修建的房子,都是不成套的房子,那么中国就没有一套房子能够进行房改。高院的法规是不是就失效了,高院的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出现了冲突。应依谁为准

其他 2010-09-19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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