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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我老表向朋友借款20万元。利息每月五分共计1万元整。我是担保人。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也就是2013年12月28日借款到期。(当时我签字的时候并不知道多少利息,借贷双方也没告诉我利息的事)。2013年12月28日借款到期后。债权人也没有催款。借款人有没有还款。就这样利息一直付到2014年10月份。我当时也没在意,把这件事也忘了。2014年10月份以后,借款人我老表因还不起本金及利息,跑了。2015年4月份,债权人将我和我老表,告上法庭。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我想问的问题是1.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从2013年12月28日借款到期后,到2015年4月份债权人到法院起诉,中间相隔15个月。我是不是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2.债权人在起诉前,到法院申请保全了我老表的两套分期付款的房产(两套房产早已超过了20万)。如果法院判的话,是不是先执行他的两套房产,与我就没什么关系了?

消费者维权 2015-05-28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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