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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五号我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我去的过程中,他手持电话将被害人击伤,导致对方下颌骨骨折,轻伤二级,我到场之后在不知道被害人已经受伤的情况下持棒球棒打了对方胳膊一下,他就跑了,同时警察也来了,现将我取保候审。我有我同案犯以及被害人的录音证明,我到时被害人脸部伤已经形成,并且我没有击打他的头面部,他的伤与我无关。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做无罪辩护?不能的话是否属于从犯?我朋友无钱赔付对方,我愿意赔偿一大部分,并且和对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对方针对我一人出具了谅解书。请问我现在拿到的协议及谅解书是否是法律认可的真实有效的?能否成为我从轻或者减轻的依据?如果被害人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跟我再有牵扯?若果法院判刑的话,针对我一人的谅解书还有用吗?我知道对方报警了,在原地等候警察来到并且每次传唤都去,是否算投案自首?

其他 2015-05-30 2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认定你的故意伤害主观意识方面特别重要,您和您朋友的录音很重要。还有您的自首认定,应该是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的,缺少主动投案的要件。建议您可以带着您的资料来我所具体面谈。
  • 可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从轻判决!
  • 你好,可以协商赔偿取得谅解,不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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