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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出租给对方使用的钢管,租赁期满,对方以全部灭失为由拒不返还,并说钢管是特定物,不能返还原物,只能赔偿,但赔偿额很少。我方要求对方重新购买同类、同规格钢管,对方又不愿意,请问钢管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吗?

其他 2015-05-31 15: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们供给对方的钢管有显著特征和特殊作用,具有市场上的不可替代性,则属于特定物。否则属于种类物。但是,你们要求按照市场价赔偿同种类和规格的钢管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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