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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局辽宁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劳(险)字[1985]76号文件 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文件的具体内容 可是在网上有查不到

其他 2009-03-12 2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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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保险福利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现对劳动保险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临时工因工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经市一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在厂内离岗休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的伤残补助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由营业外列支。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固定职工的办法办理退休。离岗期间仍享受临时工的保险福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达到退休条件时,可办理退休。 二、符合辽劳(险)字[1985]76号文件规定的原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办理因病或因困难回城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之日算起。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可将回城待业时间扣除,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与回城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计计算。 三、六十年代初期(1961年至1965年),部分大专院校、中专、技校调整下马,经组织动员到农村劳动的家居城镇的在校学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可以比照辽劳(险)字[1985]76号文件办理。 四、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技校、中专、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五、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3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职工三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涉及到以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一律不予补发。 辽劳(险)字[1988]38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8月15日 发布时间:198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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