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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补交出让金申请延期到最高出让年限吗

行政诉讼 2019-04-22 19:2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咨询一下国土资源局。
  •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缴纳标准(元/平方米)×土地证书记载面积(平方米)。同时根据各地市的基准地价制定了出让金缴纳标准,缴纳标准共分为6级。郑州市缴纳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60元,最低每平方米8元,在同等级中均为全省最高。《通知》同时规定,现行缴纳标准将根据今后各地的基准地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原房屋产权方只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即可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但土地出让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上市出售时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由原房屋产权方缴纳。按照规定,文件下发前已经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再次交易时按新文件规定完善土地手续。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是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 一般来说,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
  • 到 国土资源局 咨询 办理。
  • 结合土地使用权性质、转让行为的定性和约定综合考虑,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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