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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将徐某介绍给王某,两人发生买卖关系,徐某说给了曹6万好处,王某妒忌,找检察院逼要这6万,将王某个人行为编造成还没有营业执照的假全民公司行为,为其提供信息的行为编造成受王某委托行为,然后以吃回扣定贪污罪。 一审法院判被告人无罪,检察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抗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将抗诉理由更改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支持该抗诉理由直接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五年,请法律界朋友告诉我这样做行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10-09-22 0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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