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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生于1974年10月,于1989年因和几个同学一起因入室盗窃并于8月份被群众检举,本人当时不属主犯(望风),到派出所后按手印后让回家,此事当时因害怕被家长骂未告诉家长,派出所也没有下发任何通知到家里,在2005年时因工作原因查个人档案时,发现派出所的档案内竞有本人盗窃以警告处理的说法,很是不解,这么多年下来,现在很是吃惊,未成人难道也要入档案吗?而且近日一查询档案里的的记录为盗窃、高危管控人员。更是不解啊!感觉冤枉的很! 请各位专业律师就此事给我一个指示,我未成年要入档案吗?应该怎么处理此事!在此谢谢各位了!

刑事辩护 2010-09-23 08: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有过污点,档案中肯定要有记录的。只是由于你当时没有满16周岁,所以没有判处刑罚。但是仍然要受到警告、劳动教养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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