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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农村,我的爷爷奶奶有6个子女,2儿4女。三十多年以前,由两个儿子为两位老人购买了房屋居住,房屋所有权证上写的是我爷爷的名字(当时我们并不知道),20年前爷爷去世,后来此房屋一直由奶奶居住至今。两年前开始,奶奶由六个子女轮流照顾,(之前一直由两个儿子支付生活费、粮食等)村里每年给老人的各种补贴,全由4个女儿拿走,后来4个女儿提出,此房屋她们有继承权要求等老人去世后平均分配。请问4个女儿有继承权吗?

其他 2017-12-21 17:1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女儿和儿子有相同的继承权。女儿出嫁后不照顾老人,不能剥夺继承权。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仅限于《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n女儿出嫁后不照顾老人,仍然有继承权,但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n
  • 可以先提出对该争议房产的确权之诉。三十年前,两个儿子为老人购买了房屋居住,老人享有居住权,而并非所有权,两个儿子是实际的所有权人。当老人不在后,两个儿子有权收回该房屋。但由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是你爷爷的名字,所以两个儿子应当举证,证明当年是他们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给老人居住,而并非赠与。这样,4个女儿无权继承该房屋,因为该房并非老人的财产,而是两个儿子的共有财产。 建议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对该争议房产的确权之诉。赢得主动。
  • 可以先提出对该争议房产的确权之诉。三十年前,两个儿子为老人购买了房屋居住,老人享有居住权,而并非所有权,两个儿子是实际的所有权人。当老人不在后,两个儿子有权收回该房屋。但由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是你爷爷的名字,所以两个儿子应当举证,证明当年是他们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该房屋,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给老人居住,而并非赠与。这样,4个女儿无权继承该房屋,因为该房并非老人的财产,而是两个儿子的共有财产。 建议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对该争议房产的确权之诉。赢得主动。
  • 四个女儿有继承权.但基于沒有赡养老人(被继承人)的事实,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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