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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就职于一家大型上市民营企业,30天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非辞职通知),辞职申请的表格是公司提供的,我的辞职申请上注明了提交申请的时间,并在落款写了“恳请领导批准”。辞职申请表上部门领导、人力资源总监均签署了“拟同意”,但公司总经理签了“不同意”。人力资源私底下说如果真想走,就旷工三天。目前公司领导签过字的辞职申请单在我手上。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处理?辞职申请并非通知来申请劳动仲裁的胜诉可能性有多大呢?如果直接走人可以吗,现在已经满30天了

其他 2010-09-23 17: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键问题是如果直接走的话,可能会带来公司不帮助办理社保、医保、档案材料的转移工作的问题。所以有必要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协助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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