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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请了一家装修公司(称A公司)装修,装修后由于对卫生间不满意,计划打掉重新装修,A公司给出报价9000元,另一家公司(B公司)7000元,我找了B公司。打掉卫生间地面后发现,沉箱里面全是建筑垃圾,而我跟A公司的合同规定是陶粒,因此我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说他们来修补,我不同意,因为实在他们的质量不放心(还有很多地方这里不详细说了),我坚持找B公司做完了(公共卫生间,阳台均出现问题打掉重做),共计付给B公司14000元,但A公司现在只愿意补偿给我8000-10000元。请问A公司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赔偿基数应该按照那个确定?(例如主卫A公司报价9000,B公司7000)

消费者维权 2015-06-15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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