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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人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请问在以上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其他 2010-09-24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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