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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我有疑难问题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 我91年招工到一个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后来机关清理服务公司,我们的服务公司就取消了,变成了服务部,法人是机关里的工作人员的名字。大概在2000年左右法人变成了我,服务部由我与机关单位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一起搞,每年上交局里1万多元,服务部归办公室管理。2008年因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搞经营,只好承包给了我,当时资产有八万多元,可能用的只有三万元左右。签合同的时候约定八万多元资产,如反悔返还八万多元现金,还要再赔偿2万元的现金。我想咨询一下,我能不能按新劳动法主张我的权利,单位是否能赔偿我以后的各项损失

仲裁 2008-11-23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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