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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信用社职工-复核员。并非信贷员,2005年,李某以自己做买卖为名,提供农户名和身份证。和信贷员,有的打招呼(是经信贷员同意在贷款凭证上盖章),有的并没有打招呼(是在发贷款期间信贷员的名章放在桌子上,李某没经信贷员同意自己私自自盖的章,该信贷员事后发现了,李某给该信贷员出具了欠据)。之后李某直到现在也没有归还过贷款,称做买卖赔了,该贷款有的是信贷员给垫上还的,有的是信贷员又贷款还的。后经李某同事多次索要,李某分别给该同事出具了欠据。

刑事辩护 2010-09-28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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