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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公司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加班费是这么说的,公司可以用补休或支付加班费的形式补偿加班时间。当时我与公司协商的是支付加班费,但是在2015年5月18日发放4月份工资的时候说,周六或周日的加班给予补休,周一到周五的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也不能补休,2015年3月份的加班费公司就未支付给我。公司这么做也没和我协商,就单方面在5月中旬口头通知,而后扣除我4月份的加班费,这种做法合理吗?谢谢~!

其他 2015-06-11 14: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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