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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租给租户,合同期为2014年9月10到2015年9月9曰,付三押一,月租金1800元/月。现于6月9曰就没有剩余房租了。租户曾在在3月10付房租时说"有可能不用了",但直到6月11曰我催房租之前都没有给我确定6月9曰之后不租的消息,更没有提出交房及约定交房时间,现已欠房租3天了。租户要求退押金才肯交房,否则再用一个月之后再交房,并不交房租,用押金抵房租,我没同意。因为合同签订时,有明确条款约定,合同期未满租户提出退房,不退押金,且各项欠费达到500元房主可以收回房屋。可现在租户说合同不是法律,我不明白: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双方约定的合同,还有中介公章,怎么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如果欠到500元,我是否可以在中介携助下收回房屋???

其他 2015-06-12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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