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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5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价值60万)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辆大众轿车(价值15万)。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8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1.5元用于日常生活。2009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5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9年10月,李某写书获得稿费6万元;同年,张某炒股获利8万元。2010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为什么?(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大众轿车、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李某稿费和张某炒股获利的归属?为什么?(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为什么?(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其他 2015-06-13 00: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可以判决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房屋属于张某的财产,大众汽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医疗费为张某的个人财产,稿费和张某炒股获利属于双方共同财产;3、债务共同承担;4、可以得到支持,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
  • 你好,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本案可以判决离婚。第二个问题:房屋是张某父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应当归张某所有;大众轿车已经在题目中表明是赠与二人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张某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李某的稿费和张某炒股的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李某所借外债用于日常生活和抚养孩子,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孩子应当由张某承担一半,故该外债属于共同债务。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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