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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于98年购买土地,因当时土地出让金未交全,双方协商房子建好后再继续办理,房子交付职工使用后期间该单位因其他原因倒闭,房子交付使用之前该单位职工已交付了购房款,当时还存在单位福利分房的性质,至今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明,到房管部门咨询说不能办理房产证明,该幢楼共计三个单元,建造时应其他原因其中一个单元是与另外一单位一起建造的,后来者一个单元他们单位自己办理了房产证明,(事情原委大致如此)先单位职工想出售自己的房产,请问这样的房产能否买卖,怎样买卖,是否可以低于市场价买卖,是否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谢谢

其他 2013-07-09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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