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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后合伙人之间需要签署协议么

其他 2016-04-29 00: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起诉解决
  • 1、没有成立公司之前,可以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金额、持股比例;
    2、他如果出资,可以分得相应的股份,如果不出资,您可以按照他的付出给他相应报酬;
    3、您还要与所有参与或者工作的人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泄露该商业秘密。
  •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注册合伙企业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这个是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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