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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1年1月进入该公司上班,2011年2月签订一年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2013年1月15日至今2年多时间未签过劳动合同,在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年中我找人事主张过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总经理因要统一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了人事的提议,目前我找总经理谈过,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老同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我私录了和总经理的谈话内容,中包括承认2013年和2014年我有主张过签订劳动合同(录音都是关于当事人的工作问题并无任何隐私),请问这样的话能作为证据吗?是否以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时效。

仲裁 2015-06-15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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