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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闹离婚,双方因都想要孩子,争执不下,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三个月的审判,结果是:法院同意我们离婚,5岁孩子由丈夫抚养(原因是离婚前孩子在婆婆家生活,应继续在婆婆家生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还有一笔原本打算买房的十几万元钱(这笔钱从我父亲的银行账户经我的银行账户转到了我婆婆的银行账户,法院方面也取得了这些证据),法院说无法界定是夫妻双方的财产不与分配。 我感到万分痛苦,结婚8年,孩子没了,我辛苦攒的钱也没了,这公平吗?我想上诉。 我的问题是:1、法院剥夺我的抚养权,理由充分吗?这样判合法吗? 2、我还能要回那笔钱吗?是以我的名义还是我父亲的名义上诉,对我更有力呢?(补充说明钱的经过:结婚后,我每年将手中的积蓄拿出一部分现金给我父亲,让他帮我理财,后来,我和丈夫想买房出去单过,婆婆也同意了,我就让我爸把这笔钱转到我的银行帐上,我又把这钱转到了婆婆的账上,让她帮我们买房,没想到钱一到手,丈夫就提出了离婚)

离婚 2013-07-09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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